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的若干细则
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 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 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 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涉及房屋、市政等建设 工程项目依法依规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。
第三条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房屋、市政等建设 项目的备案、监督、招投标活动的质疑与投诉、履约行为的 处理。
第四条本县范围内除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必须依法 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外,对于400万以上规模的社会投资 的房屋建筑工程,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。对于4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可以直接发包,依法依 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除外。 ,
第五条房屋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,由项目建设单 位或代理机构向当地房屋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 备案表、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。资料提供齐全的,即时完成 办理。
第六条本县房屋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 中,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、投资人诚信和履约能力等情 况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或保函(保险)形式替代投标保 证金,鼓励投标人以保函(保险)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。对于 财务状况良好、信用优良的优质企业可以不予缴纳。
第七条本县房屋、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,对于信用较 好、具备履约能力建设企业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缴纳履约 保证金的房屋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,当工程完工招标人验收 完成后,招标人应在当天返还履约保证金。
第八条本县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、市政工 程项目必须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,抽查结果应同步 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 监管平台,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条房屋、市政工程领域应简化投标人经营资质要 求,实行以业绩、信用、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 制度。对于信用良好、无违约记录的投标人应优先考虑。
第十条本县范围内进行的房屋、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投标 存有异议的,按照《通许县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2月17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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