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全市国有(集体)资产租赁行为,保障国有(集体)资产保值与增值,近日,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合肥市国有(集体)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
《管理办法》共十九条内容,明确了国有(集体)资产租赁应当采用拍卖、招标、网络、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招租,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。国有(集体)资产公开租赁应符合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、清空出租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五项条件。补充和完善了拟出租房屋、建筑物不清空的特殊情形,规定因特殊原因(如水库、林场、银行、医疗机构、商业综合楼等)暂不能清空的,应当经同级资产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同意后执行。规范了非公开招租的适用情形和决策审批程序,进一步细化了各级财政、国资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。
《管理办法》的颁布实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断发展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需要,适应合肥国有(集体)资产租赁市场新形势、新环境,是对原《合肥市国有(集体)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》(合政办〔2018〕41号)的修订完善,将在防止权力寻租、防范廉政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,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国有(集体)资产使用效益。
(来源: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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